以法为教

以法为教拼音

[ yǐ fǎ wéi jiào ]

以法为教的意思

以:用;教:教育。引用法律条文充当教育的内容。

用法

作宾语、定语;用于处事

结构:偏正式 感情:中性词 字数:4字 年代:古代 热度:一般

出处

《韩非子·五蠹》:“故明主之国,无书简之文,以法为教。”

以法为教造句

  • 1、韩非声称“以法为教”,直接把法律视为对民众的规训与惩罚,所以才有民众守法这一说。
  • 2、中国古代有一个传统,“以法为教,以吏为师”。
  • 3、商鞅是历史上提出“以法为教,以吏为师”的第一人。
  • 4、故明主治国,无书简之文,以法为教

以法为教成语接龙

以"教"字结尾的成语接龙(顺接):
学相长: 教:传授知识与技能。学:学习。长:这里指推进。教和学是相辅相成、互相促进的。后多指通过教学,师生双方都可以得到提高。
条主义: 也叫本本主义。主观主义的一种表现形式。主要特点是脱离实践,轻视感性经验,从抽象的概念、定义出发,把书本上的个别词句当作僵死的教条,拒绝对具体事物进行具体分析,反对把马列主义的普遍真理同革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。
一识百: 形容聪慧敏捷,教导一种知识,就能触类旁通,了解很多其他相关事物。
亦多术: 教:教诲;术:方法。教诲人有多种方法。
妇初来,儿婴孩: 指对一个人施加教育应该及时及早。
以"以"字结尾的成语接龙(逆接):
忘乎所: 形容由于过度兴奋或骄傲自满而忘记事理常情。[近]得意忘形。[反]垂头丧气。
不明所: 不去了解辩明事件真相。
不知所: 以:原因。不明白为什么是这样。指不知道原因。
忘其所: 形容因过度兴奋得意而失去常态。《官场现形记.第二回》:「过了两天,不免忘其所以,渐渐摆出舅老爷款来。」《文明小史.第四五回》:「不想这位沈翻译忘其所以,在南京逛钓鱼巷,游秦淮河,闹得不亦乐乎。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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